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國抗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抗字第126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開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5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張松鈞法官陳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