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捌萬叁仟壹佰零捌元部分自民
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