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9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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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九九四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或稱該本票),經本院八十
九年度票字第一三五九0號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惟該本票非原告所簽發,故
起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抗辯:其是互助會員,該本票是會首甲○○所交
付,可請會首證明真假。
二、關於「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
證責任。」有最高法院四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0號判例要旨可以參照。本件依被
告聲請證人甲○○到院結證,確實該本票是其擔任互助會首時所偽造的,然後再
交給會員即被告持有,而目前正因涉及偽造有價證券罪遭羈押中,亦有法務部在
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憑;加上命原告當庭所簽名之字跡,以一般人肉眼觀察,顯
然與該本票上之簽名不同,足見原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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