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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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花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郭芷廷 被告 王雲灝
名星計程車行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王雲灝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花交簡字第4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黃柏憲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