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 蔡淑梤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佩倫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台中大隆路郵局 黃文智 台中民權路郵局111年7月12日88,000元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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