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邱章堯 即 邱賴美津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佩倫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2日新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至100-ND-000000033000協議分配予邱章堯005日新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01865協議分配予邱章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