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告 陳時陽

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 律師

李昭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00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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