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告利恩餐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宜恩

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正宣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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