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3號
法定代理人 温宜恩
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正宣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克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3號
法定代理人 温宜恩
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正宣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