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號
原告 李忠傑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宏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