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3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陳祥麟 、 陳宏益 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114年度救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費用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董庭誌
法官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