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告健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寶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裕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政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告健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寶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裕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