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

原告 柯咨

被告 游芷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0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案號:114年度金易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怡秀

法官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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