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
原告 柯咨 亦
被告 游芷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0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案號:114年度金易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怡秀
法官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