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號

原告 張兆騏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 律師

劉旻翰 律師

洪誌謙 律師

被告 廖春傑

詮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減縮)核定為新臺幣632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3667元(114.1.1前之舊制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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