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9號
原告 卓敬勳
被告 廖靖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9號
原告 卓敬勳
被告 廖靖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