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請人 賴忠煇
代理人 徐舜卿
上列聲請人賴忠煇因與相對人 許哲銘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忠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2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他項權利部均僅限於權利人賴忠煇之部分)。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請人 賴忠煇
代理人 徐舜卿
上列聲請人賴忠煇因與相對人 許哲銘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忠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2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他項權利部均僅限於權利人賴忠煇之部分)。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