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請人 賴忠煇

代理人 徐舜卿

上列聲請人賴忠煇因與相對人 許哲銘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忠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2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他項權利部均僅限於權利人賴忠煇之部分)。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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