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以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205號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2929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5月2日經│民國97年5月2日經│民國97年6月4日│民國97年6月4日│││警採尿回溯前26│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字第2492號│字第3087號│字第308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2│97年度審訴字第22│97年度審訴字第29│97年度審訴字第29││實││05號│05號│29號│29號││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24日│97年10月24日│97年11月27日│98年11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2│97年度審訴字第22│97年度審訴字第29│97年度審訴字第29││決││05號│05號│29號│29號││├────┼────────┼────────┼────────┼────────┤││確定日期│97年12月20日│97年12月20日│97年12月20日│97年12月20日│├──┴────┼────────┴────────┴────────┴────────┤│備註│(一)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20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二)如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9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