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5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爰審酌被告擅自開啟他人建築物鐵捲門之犯罪動機、手段、對於他人生活安全所生之危害,以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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