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年3月5日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經本院以92年度重上更㈤字第47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32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22784號、85年度偵字第1520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但其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該減刑條例第6條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