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00號上訴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炤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天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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