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27號聲請人 李澤民 上聲請人李澤民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金額$15,310之系爭票據票據號碼為何?英文字母無法辨識;請具狀到院釋明。
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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