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3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3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曾姵綸
被   告  黃柏旋黃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2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零九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建新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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