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司鳳 補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周辰亞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行義 等5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
  定調解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聲請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損害賠償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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