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司鳳 補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周辰亞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行義 等5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
定調解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聲請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損害賠償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