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95號
原   告  張耀華
被   告  楊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應偕同證人 鄭芙蓉 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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