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95號
原 告 張耀華
被 告 楊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應偕同證人 鄭芙蓉 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江淑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95號
原 告 張耀華
被 告 楊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應偕同證人 鄭芙蓉 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