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7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徐瑩芝 相對人 程晋川程晉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程晋川」之記載,應更正為「程晋川即程晉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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