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237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黃万簣 相對人 志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永昌 相對人 鐘振洋
張安錫 許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新臺幣貳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整」。原裁定理由二關於「新臺幣2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34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