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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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0號聲請人 謝阿緞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謝鐘 於民國100年11月9日死亡,聲請人謝阿緞為其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此觀民法第1138條規定自明。
三、查:被繼承人先順位之繼承人中,尚有其母謝 周阿茶 未拋棄繼承,有謝周阿茶之戶籍謄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洵屬明確。是以前揭先順位之繼承人仍有繼承權,而非俟其喪失繼承權,被繼承後順位之繼承人即其妹即聲請人並無繼承權,自無由為繼承權之拋棄,故其聲請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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