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合夥清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彰化縣北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楊麗香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17日具狀提起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現有合夥財產之客觀約略價額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建物課稅相關資料等。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