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華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偉 訴訟代理人 陳勇昌 被告 顏嬿琳 即汎美強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判書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關於案由「給付借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貨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