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42號原告 李玉簽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被告 蔡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1年5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雅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