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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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4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 被告 許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7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101年4月30日前陳報美商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89年度執字第15995號強制執行事件受償之情形,並提出被告簽訂之透支契約書(包括授信約定書)等書證。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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