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4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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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405號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永建
被告 簡汝蓉
訴訟代理人 楊淳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3月10日宣判,然關於原告本件利息請求之起算日,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