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4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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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405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永建

黃顗宸

被告 簡汝蓉

訴訟代理人 楊淳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3月10日宣判,然關於原告本件利息請求之起算日,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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