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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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25號

原告 陳念慈

訴訟代理人 王子苓

被告 潘致成

訴訟代理人 潘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十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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