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2號原告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戴幼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 律師被告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香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再開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先就本院調得之100年度建字第1號卷閱卷並表示意見(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