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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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廖健宏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七項中關於「上訴有理由」記載,應更正為「上訴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柯彩燕
法官羅培毓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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