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沈經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92年12月30日起至95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5月25日止累計346,191元未給付,其中166,198元為本金、179,90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93年07月20日起至96年0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5月25日止累計141,742元未給付,其中84,653元為本金、47,914元為利息、9,1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93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5月25日止累計896,181元未給付,其中410,007元為本金、486,17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05月25日止累計705,611元未給付,其中321,399元為消費款、384,212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經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166198││5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沈經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84653││5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沈經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10007││5月26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沈經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21399││5月26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