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王水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貳拾萬伍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10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