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吳阿娥
陳順正 陳李綉螺 被告歐陽金福
祥業工程行即 王碧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張珈禎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