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丙○○
乙○○丁○○兼前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陳瑞琦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惠娟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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