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5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58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
之4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莊珮吟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