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53號上訴人優利萊船舶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懿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4年度重訴字第353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445,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5,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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