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 黃筠唐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複代理人 張雅婷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林洲民 (局長)訴訟代理人 汪海淙
劉建佑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因該刑事訴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7年4月11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9月5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判決上訴駁回,業於107年9月25日確定,此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頁),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梁哲瑋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