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洪松林 律師被告 張桂端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桂端有固定住所,無逃亡之虞,且所有被告均已訊問完畢,共犯間無串證之虞,又依被害人陳冠廷之陳述,被告張桂端所涉犯者似為加重搶奪罪,而非加重強盜罪,為此聲請具保停止被告張桂端之羈押,或先解除禁見。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桂端因加重強盜案件(101度訴字第151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共犯間彼此供述不一,有勾串之虞,所犯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1月6日予以羈押禁見在案。
而聲請人雖以上情為由,聲請准予具保停止被告張桂端之羈押或解除禁見,然因被告張桂端所涉加重強盜罪嫌重大,該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而有逃亡之虞,且同案被告於犯後有相約商討若遭查獲應為如何說詞之情形,業據渠等 陳明 在卷,足認共犯間確有勾串之虞,加以本案尚有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所聲請交互詰問之證人即共犯多人待調查,非如聲請人所述已調查事證完畢,本院經審酌後,認目前被告張桂端羈押禁見之原因並未消滅,而仍有羈押禁見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被告張桂端之羈押或解除禁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