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原矚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欽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105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106年度原矚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227號、104年度偵字第24066號),暨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61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欽大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欽大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0年4月23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容後補陳」云云,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35至936頁)。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之,倘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