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原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
106年度原矚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鉦哲(原名簡永安)選任辯護人劉冠頤律師
李政叡 律師 李銘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227號、104年度偵字第24066號)暨追加起訴(
105年度偵字第6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各如起訴書(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簡鉦哲在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含追加起訴)後,已於民國109年8月30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181號)關於被告簡鉦哲部分,因其死亡而為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如上,是就該等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為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辦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愷璘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附件一:起訴書。
附件二:追加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