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44號上訴人 李國書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 律師
陳奕安 律師 曾益盛 律師上訴人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 律師
凃莉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