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932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青久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冠伶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尤彰澤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轉轉創意網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冠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