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原告 彭俊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興堂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駁回起訴:
㈠陳報被告 邱靖凱 、 范姜碧媛 之最新住居所地址,如不知悉,請聲請公示送達。
㈡被告 劉昇平 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5年11月4日死亡、被告邱
佳文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5年9月23日死亡,請查明前開被告之繼承人並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再向本院具狀更正、追加被告劉昇平、 邱佳文 之繼承人為被告。
㈢被告 彭吉光 於起訴後之民國106年7月24日死亡,請查明被告彭吉光之繼承人,並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茂股書記官黃雅慧(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247)。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