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3號原告 王欣怡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 律師被告鍾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蘇添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被告鍾蘇添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6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