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附表編號1、2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連續收受贓物罪│││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56條│56條│├───────┼───────────┼───────────┤│犯罪日期│民國91年1月起至91年2│民國90年6月1日起至90│││月間止│年9月15日止│├───┬───┼───────────┼───────────┤││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及├───┼───────────┼───────────┤│查│年│91│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5959│2487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4│96│││案├─┼───────────┼───────────┤│後││字│上更一│訴│││號├─┼───────────┼───────────┤│事││號│685│214││├─┼─┼───────────┼───────────┤│實│判│年│95│96│││決├─┼───────────┼───────────┤│審│日│月│3│6│││期├─┼───────────┼───────────┤│││日│29│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94│96││確│案├─┼───────────┼───────────┤│││字│上更一│訴││定│號├─┼───────────┼───────────┤│││號│685│214││日├─┼─┼───────────┼───────────┤││確│年│95│96││期│定├─┼───────────┼───────────┤││日│月│4│7│││期├─┼───────────┼───────────┤│││日│27│16│├───┴─┴─┼───────────┼───────────┤│合於中華民國九│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度聲減字第2409號刑事裁│││條例│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1月││├───────┼───────────┼───────────┤│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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