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1月22日中│民國96年2月6日│││午12時許││├───┬───┼─────────┼─────────┤││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及├───┼─────────┼─────────┤│查│年│96│96││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695│1089│├───┼───┼─────────┼─────────┤││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桃簡│桃簡│││號├─┼─────────┼─────────┤│事││號│984│1628││├─┼─┼─────────┼─────────┤│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4│7│││期├─┼─────────┼─────────┤│││日│30│4│├───┼─┴─┼─────────┼─────────┤││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桃簡│桃簡││定│號├─┼─────────┼─────────┤│││號│984│1628││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6│8│││期├─┼─────────┼─────────┤│││日│1│2│├───┴─┴─┼─────────┼─────────┤│合於中華民國九│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減字第4548號刑事裁│││條例│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之折算│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標準│││└───────┴─────────┴─────────┘